10/22/2004

章天亮:如果希特勒没有自杀

十六届四中全会闭幕,胡锦涛三权在手,开始亲政。网上频频传出中共高层希望平反法轮功的消息,因为镇压已经无力进行,同时希望藉此举笼络民心,疏导危机,胡也高调宣佈要加强执政能力。这倒让我想起一段歷史上的往事。
1945年4月30日,下午3点30分,从柏林总理府的地下室传来了二战以来最重要的一声枪响,第三帝国元首希特勒举枪自尽。临死前,他留下遗嘱:任命海军元帅邓尼茨为继任总统兼作战部长。
歷史虽已过去,但我们不妨做一个荒谬的假设:如果希特勒没有自杀,而是走出总理府向盟军投降;同意停止屠杀和迫害犹太人,给犹太人「平反」,承认犹太人是和雅利安人一样的优秀民族;辞去帝国元首职务;向世界人民道歉,尽其所能地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要求「元首豁免权」,因为一切侵略行为都是为了德国的「国家利益」,属于国家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要求保留纳粹党和现行国家体制;要求盟军退出德国国境。人们是否愿意答应他的要求?
当然不会,人们一定会提出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歷时将近六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将近九千万人伤亡,仅遍佈德国和各地佔领区的集中营就屠杀了六百万犹太人和上千万其他种族的人,这笔血债该谁来偿还?难道仅仅停止屠杀和迫害就算了吗?
第二,战争的指挥和发动一直是希特勒亲力亲为。仇恨犹太人、扩展德国「生存空间」的说法都是希特勒提出并灌输给民众,灭绝犹太人是希特勒亲自制定的国策,凭什么把它们轻轻一推,就算作是「国家行为」,还要求「元首豁免」?
第三,希特勒越过德国国境入侵其他欧洲国家和北非是侵略行为,但是盟军攻入德国境内却不是侵略。如果不能彻底摧毁德国的战争机器,而给希特勒喘息的时间,如何保证法西斯不会捲土重来?一战之后,不就是协约国轻易放过对德国的制裁,才又造成了更惨烈的二战悲剧吗?
第四,当然不是说只要是纳粹党徒就有罪,但是这个以鼓吹德意志民族沙文主义和反对犹太人为党纲,并已经给世界带来巨大灾难的团体还有什么理由继续存在?
其实这些问题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从中国民众到胡锦涛自己也都要问问自己。中共从1949年建政到现在为祸55年,造成中国八千万人口非正常死亡。比二战时期各国死亡人口的总和还多,这笔血债能因为换了几个领导人就一笔勾销吗?
镇压法轮功为江泽民一手发动,幕后台前不遗余力,罗干、刘京、周永康一直追随其后推波助澜。五年多来迫害法轮功死亡估计超过一万人(仅2002年年底中国公安内部消息既统计有超过七千人被打死)。一切悲剧的发生都来自于这一小集团成员的个人行为,这些责任人不逮捕法办,怎么和那些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大法弟子和家属交待?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使中共民心丧尽,如今全民维权运动星火燎原,中共应接不暇的无助好比盟军已在诺曼地登陆时的纳粹党。在镇压已无力维持的时候,还想和民众谈什么条件吗?
从「镇压」到「平反」,中共已经在文革后走过了一个週期,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背后的机制,并在法轮功事件后再度安然走过「镇压」和「平反」的週期,那么「再镇压,再平反」极可能还会发生,下一个倒霉的会是谁?
希特勒在1933年上臺后,在最初短短三年内,仅仅凭着自力更生,就使已经破产的德国经济每年几乎达到百分之百的高速增长(中共帐面增长率也不过「七上八下」而已),使德国的失业率从30%下降到了0%(如果算上农村人口,中共现在失业率早已超过30%);使德国一跃成为经济强国,英法列强也不得不退避三分(中共号称强大,却大量出卖国土);成功举办1936年柏林奥运会;使原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工薪阶层「共同富裕」,人人可以有钱出国度假。
中共那些通过做假帐骗取的国外投资确实造成了几大橱窗城市的表面繁荣,但「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危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西斯那些骄人的经济「成就」都不能成为他们继续存在的理由,同盟国德国管制委员会在战后不久即下令解散纳粹党,这一决定现在也无人持有异议。中共还能有什么藉口作为增加执政合法性的资本?
几十年的谎言和镇压已经把中共自己逼到的墙角,江泽民统治的十五年给了中共最后的致命一击。
平反法轮功,停止镇压民众,当然是现任领导人最明智的选择,作为他们个人来讲,也将因此而青史留名。至于共产党的前途,还是交给歷史和人民去作决定吧。
刘邦攻入咸阳后施行仁政,尽废秦国严法酷刑,但仍然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宽恕是一种美德,但有时必要的惩罚也不可或缺。只要这种惩罚不是出于仇恨,而是为了匡扶正义,并警示后来的人,让邪恶的下场永为借鉴。@
(大纪元首发)
(http://www.dajiyuan.com)

10/08/2004

章天亮:审判江泽民或可成讨还北方失土唯一希望

【大纪元10月8日讯】1999年年底,江泽民批准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敍述议定书》(以下简称《中俄边界新约》),正式承认了中俄之间所有不平等条约,放弃了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每一个华夏子孙在知道此事后无不痛心疾首。在网上,有关谴责江泽民和条约危害性的讨论已经不少。

本文意在讨论是否可宣布江泽民与俄罗斯政府签定的《中俄边界新约》无效。1969年5月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条件。其中一条就是签约人的代表性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规定,如果签约人是国家元首,那么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即可签约,但第八条又规定,“关于缔结条约之行为系依第七条不能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所实施者,非经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简单地说,在江泽民签订领土条约时,如果不能“视为经授权”代表全体中国人签订条约,那么中国的全国人大在事后应该确认此事,如果不确认,条约就是无效的。

中国在1990年通过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其中第7条规定,有六种条约国家主席无权直接签署或批准,而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其中第二项为“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这是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致的,也就是说从宪法角度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后,江泽民才可以被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批准签订边界条约。

而实际上江签约的整个过程都是黑箱作业,从未经过人大讨论和表决。既然如此,中国在这方面是有回旋余地的。但是中方必须追究江泽民违法越权行事的罪行,以向俄方表达中国政府在此事上的态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条也规定,条约如果违反国内法“情事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可以宣布条约失效。江泽民将领土私相授受给俄罗斯无疑违反了“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一项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且“情事显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更规定,条约以“诈欺” 、“贿赂”、“强迫”、“武力威胁”所缔结者无效。

江泽民签订卖国条约的过程十分可疑。东段边界从1991年开始勘察,当时正逢苏共下台,俄罗斯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而中国在邓小平南巡后,国力开始大发展,欧美国家与中国关系也从“六四”之后的冷冻期走向恢复。从当时国际环境来看,正是俄罗斯有求于中国的时候,中国实在没有必要、更没有理由无条件承认过去所有不平等条约,但是江泽民居然就承认了。

网上有很多文章,除了吕加平先生致信胡锦涛,认为江泽民生父江士俊是个大日僞汉奸,而江泽民在日僞中央大学读书时也很可能加入了“铁血团”之类的汉奸组织之外,还有江在1955年留学苏联期间,秘密加入克格勃的传言。如果这些传言属实,那么江泽民为保住总书记宝座而以出卖领土为代价换取俄罗斯封口,倒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江泽民无论批准或签订什么条约,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调查江泽民签约的动机和整个过程,将其罪行公之于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许可成为胡锦涛为中国讨还北方领土的最后机会,也是胡为中国人民建功立业的时机。只是江泽民风烛残年,朝不保夕,历史留给胡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这件大事倒要胡抓紧办才是。

参考资料:

[1]. 公审江泽民为讨还领土和结束人权迫害的第一步

http://www.epochtimes.com/gb/3/12/6/n424791.htm

[2]. 江泽民卖国大追踪

http://www.epochtimes.com/gb/2/10/2/n220277.htm

[3]. 从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看江泽民签卖国条约

http://www.epochtimes.com/gb/2/10/4/n220695.htm

[4].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http://law9.hotoa.com.cn/lawv2/9/168-1/37E63D30-4DC5-4C53-8A09-0341A2CCD9

EB.html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http://law.people.com.cn/bike/viewnews_no.btml?id=5137

[6]. 震动中国的万言书:江泽民的历史和入党时间等问题应该调查

http://www.dajiyuan.com/gb/3/3/30/n293702.htm

[7]. 江泽民主席与叶利钦总统非正式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0-12/31/content_489385.htm

(http://www.dajiyuan.com)

10/8/2004 4:57:02 AM
本文网址: http://www.epochtimes.com/gb/4/10/8/n683755.htm